CNAS-R01:2023《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为规范认可标识和状态声明而制定的核心文件,于2023年5月1日发布,同年5月31日实施。该规则适用于所有获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、实验室、检验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,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修订要点:
一、适用范围与核心要求
- 适用范围
- 涵盖CNAS认可标识、国际互认联合标识(如IAF-MLA/CNAS、ILAC-MRA/CNAS)及认可证书的使用。
- 新增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明确要求,要求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陈述中使用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。
- 标识所有权与使用权限
- CNAS拥有徽标的唯一所有权,其他机构需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。
- 国际互认标志(如IAF-MLA、ILAC-MRA)需与CNAS徽标结合使用,不得单独展示。
- 使用场景
- 允许在报告、证书、宣传品、网页、办公用品等载体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,但需确保不误导公众,且不得用于产品包装或暗示CNAS对结果负责。
二、标识规格与使用规范
- CNAS徽标
- 颜色规范:标准色为蓝色(C100 M95 Y25 K0)或黑色(纯黑)。
- 尺寸调整:可按比例缩放,但需保持清晰可辨。
- 注册号标注:必须与CNAS授予的认可注册号(如CNAS CXXX-M)同时使用。
-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
- 仅限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使用,例如IAF-MLA/CNAS标识需从CNAS官网下载标准版本。
- 最小宽度不小于20毫米,文字需清晰,且需与机构标识并列展示。
- 认证证书的特殊要求
- 多认可标识使用:同一证书不得混用不同认可机构的标识(如CNAS与UKAS)。
- 食品安全领域:明确禁止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FSMS认证标志及声明。
三、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
- 违规情形
- 包括超范围使用、误导性声明、未经授权转让使用权等。
- 暂停/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需立即停止宣传,并销毁相关材料。
- 客户告知义务
- 机构需及时向客户通报认可状态的变更(如暂停、范围缩小),避免延误。
- 法律责任
- 因标识使用引发的法律诉讼需及时通知CNAS,且和解或撤诉需经CNAS书面同意。
四、2023版修订要点
- 新增审定与核查机构条款
- 要求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审定/核查陈述中规范使用标识。
- 细化认证范围分类
- 调整子行业类别,如将宠物食品纳入“C类加工”,新增植物预处理(BIII)等。
- 强化国际互认标志管理
- 明确IAF-MLA/CNAS标识的使用需签署协议,并规范尺寸和展示位置。
- 审核与认证流程调整
- 食品安全领域审核时间增加,多场所抽样规则更新。
五、实施建议
- 机构合规措施
- 建立内部管理程序,定期检查标识使用合规性。
- 培训审核人员,确保其熟悉新版规则(如CNAS-CC180:2023对FSMS的要求)。
- 企业注意事项
- 避免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,防止误用导致处罚。
- 认证范围变更时需及时更新宣传材料,确保与CNAS认可范围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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